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为依据,延续了此前颁布的多项管理规定的原则,吸收了去年以来推动互联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实践探索经验,意味着依法管理互联网群组趋于成熟。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请群里的伙伴们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网络跟帖新规:严治“网络水军”强化平台责任
“未认证身份不得跟帖”“严禁网络论坛有偿删帖”“打击非法网络公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两项规定引发业界和网民热议。业界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网络治理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现在开始进入查漏补缺、不断精细的新阶段,两项新规的出台,成为我国构建网络空间新秩序的又一个建设性举措。
针对“跟帖评论”新规,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表示,作为网民日常的频繁行为却又缺乏响应制度的跟帖评论,正进入有章可依的规制阶段。而对于“论坛社区”新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这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法治化进程、保护网民合法权益,既是《网络安全法》在互联网论坛社区领域的具体适用,又是服务提供者依法办网的指引。
完善实名认证,严治“网络水军”
新闻报道跟帖、微博微信评论以及视频弹幕,逐渐成为网民参与网络空间讨论的重要方式。然而,“网络水军”、垃圾信息机器人等随意制造不良信息,导致网上乱象丛生。
我国网络实名制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已经明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再次重申真实身份认证制度。而这次公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到,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这项规定对跟帖评论服务的内涵和外延首次进行定义,对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明确了包括‘后台实名’、信息保护、审核管理、不良信息处置等内容,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网络服务商主体责任,也强调了网民加强自律,符合互联网的特性和发展趋势。”方兴东说。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并对版块发起者和管理者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真实身份认证制度不断得以完善,有利于减少电信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情况出现。”朱巍表示。
打击有偿删帖,遏制非法网络公关
不少网民反映,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通过有偿删帖、发帖、推送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市场秩序。”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针对非法网络公关等乱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该规定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中还明确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监督和失信惩戒。
朱巍认为,依据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这次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规定,不仅强化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责任,还最大限度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也遏制了利用网络散布“公关黑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平台越大,责任也越大
去年有关“疾病类贴吧被卖”等事件引发热议,网民普遍认为,互联网论坛社区的违规商业化运营、虚假广告等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相关经营活动,保护网民合法权益,《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
“针对上述事件公众表现出来的强烈反感,也证明了一点:平台越大,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大。”朱巍表示,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中,特别强调了“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只顾商业价值忽视社会道德的企业平台很难走远,这种“短视行为”不仅会让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还会丧失企业用户基础。“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法律责任是红线,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是内核。”朱巍说。
“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也重点明确了网站主体责任。比如,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当好跟帖评论“把关人”,维护跟帖评论良好生态;加强弹幕管理,提供弹幕服务的网站要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防止弹幕环节传播违规信息。
《规定》适应互联网移动化、社交化的特点,覆盖全面。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以及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概念。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根据这个定义,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都属于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网群组具有强媒体属性,需要纳入社会管理。 互联网群组具有组建便捷、扩展迅速、私密性强、功能强大的特点,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日常生活的重要应用,并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产品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用户规模。互联网群组的媒体属性越来越强,通过各种群组发布信息,成为信息扩散的重要渠道之一,信息传播手段丰富,文字、图片、H5、录音、视频、实时语音等,都可以通过群组来传播。互联网群组在便捷信息交流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问题或隐患,如信息泛滥,影响生活秩序;传播非法信息,有时被利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如利用群组进行诈骗、传销,甚至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色情等非法活动。
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是本《规定》的亮点。 对于群组属性的认识,长期存在争议,因而平台应该对群组的信息安全承担责任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强调。本《规定》将管理的重心放到了平台上,以平台为管理抓手,落实主体责任。《规定》强化了平台的主体责任,不仅规定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原则,也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平台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用户实名认证、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责任。
很多人在转发《规定》的消息时,往往强调群主的责任,在转发时以“网信办新规明确网络‘群主’责任:谁建群谁负责”为标题。事实上,群主的责任早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多起微信群主因群成员利用其所建的群传播淫秽视频,最终一同被判刑的案例。因此,对平台责任的强调才是本《规定》的亮点。不过本《规定》的出台,再次提醒各群主,如果没有精力或能力承担群组的管理责任,不如“卸任”为安。
《规定》明确平台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对应的原则。 现代社会管理的一个原则是权责利对应的原则。作为网上信息的直接出口,互联网平台在传播链条上最有条件和能力对内容进行直接控制(目前有的群主还不能删除群组内容)。互联网平台在运营中,享有巨大的权力,获取巨大的利益,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此外,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后置管理,互联网企业前置管理的成本低、收益大,可将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降至最低。因此,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必须承担起网上信息管理的责任。此次颁布的《规定》要求平台也要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也是权责对应原则的体现。
互联网群组管理,应走网上群众路线。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群组具有封闭性,外部人员难以进行监测,这就更需要走网上群众路线,鼓励社会监督,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从国外互联网管理实践来看,重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也是各国加强互联网管理较为明显的趋势,社会监督以无时无处不在、成本低等特点,被广泛采用。与政府机构依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相比较,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以申请和投诉的方式开展查处和纠正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