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保护月经期妇女的人身权益,在2009年10月该条例修改期间,有专家建议增加痛经假的措施: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安徽省2016年3月1日起,起施行"痛经假"
据全国总工会官方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10月分前后在组织对实施超过20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修订草案规定。
修订焦点之一即: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陶永娴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是为痛经假之说。全总女职工部此前就专赴湖北调研其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是全国第一个立法保护妇女经期权益的省份,其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根据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经假"。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综合征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痛经假观点
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对这一建议表示认可,并指出韩国已经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2009年10月份湖北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样规定了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类似做法值得借鉴。